圖文:職員健瑋
帶完營隊、過完春節、感完冒,年初十四,迎來第三年在瑟谷的開工日。
時隔了近一個月沒來,今天驚喜看到一位常投入在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時,就很難理會自己的平板音量有沒有影響到別人的小孩(簡稱孩A),今天在瑟谷的司法小會中,他不像之前看起來緊張,只專注在自己的平板,今天他的狀態看起來好輕鬆,且對於申訴方的訴求,語氣平和地表達會願意注意和調整,同時也坦誠自己需要一些提醒,這一連串的行為,頻頻超乎我的預期,意外他更願意接納重視別人的需要,也更可以表達自己的需求。
孩A到新竹瑟谷大約半年,但僅僅一個月不見,就能有這樣的轉變讓我覺得好神奇,於是在會議的尾聲,我問他為什麼現在會比較願意配合不影響妨礙到別人的行為?孩A說因為不想再上第二次,或第三次的小會了XD(伙伴聽到的是,不想再被申訴第二或第三次)
下班離開前,我和另兩位伙伴針對此事交換意見,伙伴提供了幾個他們個人的看法:一個是這段期間孩A經歷過了幾次被申訴的經驗,期間有利用訴訟調解的機會,多理解他的困難;另一個是,這期間職員們有試著幫助孩A理解校規第十條(公共場所避免噪音的相關權益責任),協助孩A理解每個人在瑟谷都會受此規則的限制,但同時每個人也都會受此規則的保護,第三點是,職員伙伴也有試著讓孩A瞭解,在瑟谷每個人都有參與提案和決定規則的權力/利,如果他認為第十條有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地方,他也可以提案修改,為自己爭取更友善公平的規則。
對於在瑟谷待超過一年的小孩,據我的觀察,他們普遍比剛到瑟谷時,更會重視自己的權益,同時也更重視避免侵犯、妨礙他人的權益,某方面來說,我認為今天職員伙伴提到的看法可化約為三個概念:秩序、公平、與民主,而這三點合起來正好就是在保護與創造個人的自由。
同樣的看法,我認為有類似的脈絡可循,包括彌爾在《論自由》中提到自由與相互尊重的關係,以及盧俊在《社會契約論》中提到的個體自由與社會秩序的關係,我的解讀是在一個強調自由的群體中,尊重個體通常是維持自由的必要條件。當群體內的人彼此尊重,每個人就能更自由地發展自我,無需擔心壓迫或歧視。因此,自由與尊重是相互依存的,缺一不可的關係。
大概就像目前在新竹瑟谷待過一年以上的小孩,我看到他們普遍都有這樣的意識,而我們通常也都願意為此付出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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